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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山东师范大学    2018-0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山东师范大学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445。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山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办学地点: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长清湖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2018年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负责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综合评价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18年面向山东省设置综合评价招生计划210人,分专业计划如下:

  注: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五章 报名办法

  第十三条 报名时间:2018年5月9日-5月18日

  第十四条 报名条件:

 

  通过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夏季高考报名,具有创新潜质、品学兼优、素质全面、身心健康的优秀学生,高中三年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和1周社会实践、并完成15学分的研究性学习任务,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山东师范大学综合评价招生:

  第十五条 报名方式: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登陆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www.zsb.sdnu.edu.cn)查阅“2018年山东师范大学综合评价招生报名须知”,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报名手续。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学校组织专家审核报名材料,根据考生报名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名单,并在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进行公示。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试和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试:

  1.考核内容:学校根据招生计划设置,分专业考察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潜质、学科基础及综合素养。

  2.测试时间:以考生确认后的准考证规定考试时间为准。

  3.成绩查询: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学校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 1:5的比例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并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进行成绩查询。

  第十八条 录取办法:

  1. 综合成绩合成

  学校根据学生高考成绩、学校测试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折合换算、按比例合成综合成绩。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折算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各科目成绩按照A=100分、B=90分、C=80分折算。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各科折算成绩÷10)。

  综合成绩=高考成绩÷7.5×60%+学校测试成绩×3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

  2.录取原则

  获得山东师范大学入围资格,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学、化学、物理学、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山东省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线下20分以上;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山东省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线下30分以上。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规定投档,进档考生由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学校测试成绩、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3.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省出台的学生资助相关政策精神,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通过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

  本科招生网址:www.zsb.sdnu.edu.cn

  咨询电话:0531-86182202、86180245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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