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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优先改扩建农村幼儿园 财政、师资向农村倾斜
2014-04-02 15:46:00

  从4月1日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4月1日上午,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就《规定》的主要内容作详细说明。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按照《规定》要求,今后山东省城镇居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并且与幼儿园同步交付使用;优先改扩建农村幼儿园,并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附设幼儿园;政府部门还将通过资金支持,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城镇居住区和配套幼儿园要同步交付使用

  张志勇说,长期以来,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保障,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存在着没有规划、或者改建未建、或者建后挪作他用、或者高价出租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情况。“仅以某市为例,自2005年以来,城区有58个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其中只有17个建成或正在建设幼儿园;15处已经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中,仅有7处投入使用;7处幼儿园均被个人租赁成举办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2处被挪作他用,6处尚未投入使用。”张志勇说。

  但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规定》,明确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以政府主导为主,亦即配套小区必须规划建设幼儿园。其次,规划设计涉及到幼儿园布局的,应当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三,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建设“三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同时,《规定》对未按照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即相关部门不予办规划审批和确权登记。此外,对幼儿园异地重建事宜,《规定》强调,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应当按照规划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

  优先改扩建农村幼儿园 财政、师资向农村倾斜

  《规定》还对改善农村学前教育提出了具体举措,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的差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改建和扩建农村幼儿园,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规定》还明确了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主要途径,一是县、乡镇(街道)政府建设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并保障其正常运转和发展;二是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四独立”(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三是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的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特教设学前机构,设学前资助制度

  张志勇说,《规定》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使其能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学前教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在扩大教育机会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使其接受全纳教育。

  二是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不让适龄儿童因为家庭经济贫困丧失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三是关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就近向幼儿园提出申请。

  政府资金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引导其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规定》对民办幼儿园举办、管理及扶持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举办幼儿园。第二,各级政府为通过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第三,民办幼儿园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地位和权利。第四,各级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资金支持。

  此外,《规定》对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师队伍管理特别是公办幼儿园编制核定、幼儿园管理及保育教育、行政处罚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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