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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山东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贫困生上学有保障
2016-08-22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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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为了让贫困生更好的接受教育,从幼儿园到大学,各教育阶段均设立了学生资助政策。其中,学前教育阶段,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普通高中阶段,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高等教育阶段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研究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并设立国家奖学金。同时,山东省还建立了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详细内容,请看最新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

  学前教育阶段

  学前教育阶段,设立政府助学金,资助普惠性幼儿园3至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比例为在园人数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幼儿园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上述政策有效解决了贫困家庭子女入园问题,在全国率先填补了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的空白。

  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在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基础上,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发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比例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寄宿生的15%,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

  普通高中阶段

  普通高中阶段,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照5%的比例足额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孤儿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国率先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设立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为一、二年级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学生的10%,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高等教育阶段

  高等教育阶段,被山东省高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和研究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研究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

  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覆盖面约为0.1%;设立省政府奖学金,每年奖励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1000人,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为本专科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奖励比例约为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年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1万人,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设立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为边疆地区生源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研究生的2%,博士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每生每年2万元;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和比例由高校自定,省财政按照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40%和30%的比例给予支持。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每人每年6000元,博士每人每年12000元;设立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专项资助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特殊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专科及以上的山东籍残疾人大学生,专科生4000元,本科生6000元,硕士研究生8000元,博士研究生10000元。高校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专项资助困难学生;建立健全全额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生活费;完善“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山东省还建立了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对死亡、失踪、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贷款学生,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赴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等。

  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  

  自2007年以来,我省在各教育阶段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社会广泛参与,奖、贷、助、补、减、免相结合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覆盖学前至研究生各教育阶段。当前的学生资助工作处于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政策最完备、措施最具体、涉及人数最多、资金量和信息量最大的时期,资助工作已经成为一项长期和庞大的系统工程,是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有力践行了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庄严承诺,有效阻断了“因学致贫”现象的发生。现将全省学生资助工作、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及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省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一)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介绍

  学前教育阶段,设立政府助学金,资助普惠性幼儿园3至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比例为在园人数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幼儿园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上述政策有效解决了贫困家庭子女入园问题,在全国率先填补了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的空白。

  义务教育阶段,在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基础上,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发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比例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寄宿生的15%,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

  普通高中阶段,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照5%的比例足额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孤儿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国率先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设立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为一、二年级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学生的10%,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高等教育阶段,被我省高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和研究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研究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

  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覆盖面约为0.1%;设立省政府奖学金,每年奖励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1000人,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为本专科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奖励比例约为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年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1万人,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设立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为边疆地区生源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研究生的2%,博士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每生每年2万元;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和比例由高校自定,省财政按照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40%和30%的比例给予支持。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每人每年6000元,博士每人每年12000元;设立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专项资助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特殊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专科及以上的山东籍残疾人大学生,专科生4000元,本科生6000元,硕士研究生8000元,博士研究生10000元。高校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专项资助困难学生;建立健全全额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生活费;完善“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我省还建立了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死亡、失踪、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贷款学生,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赴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等。

  (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具体做法

  一是夯实工作基础。我省不断加强学生资助管理队伍建设,重点抓好高校和市、县两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建设,落实行政主官(校长)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同时,我省针对每项资助政策均出台了管理办法,对各级管理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均纳入绩效评价体系,每年分级开展业务专题培训,最大限度保证工作开展的规范高效。

  二是规范过程管理。所有政府出资的助学项目全部施行班级(院系)、学校、主管部门“三级评审”制度,均采用线下评议与网络报审结合方式进行,所有助学项目全程公示,接受各界监督,助学资金全部由财政集中支付系统核拨经费,采用专用银行卡发放资金,确保资助政策的严肃性,评审过程的公平性,和资金发放的合法性。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我省每年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专项检查,每三年进行全省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重点检查各项资助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资助经费拨付到位情况、奖助学金和生源地助学贷款评审发放情况、资助管理机构建设情况以及助学育人工作开展情况等。每项资助行为都关乎贫困学子的切身利益,通过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查摆整改存在问题,有效地推进工作良性开展,保障了资助行为公平、公正。

  四是扩大宣传影响。我省每年把握学期始末、高考录取、新生入学等关键时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确保资助政策家喻户晓。同时,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各级资助工作,报道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成长典型事迹,不断扩大资助工作影响力。

  (三)资助工作成效显着

  在全体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仁的共同努力下,2015年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助工作绩效考评中我省被评为优秀等次,排全国第4位,其中,学前教育资助、中职学校资助居全国各省市区第一,普通高中资助居全国第四,义务教育资助居全国第五。目前,全省学生资助事业实现跨越式的发展,由经济保障型向促进发展型转变,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着,数以万计的贫困学子通过资助帮扶顺利完成学业。

  2015年我省共安排各级各类资助资金56.63亿元,资助和奖励全省学生1029.34万人次。 “十二五”期间,全省学生资助经费累计投入232.79亿元,其中各级财政资金204.76亿元,校内提取及社会捐助资金28.03亿元,累计资助学生(幼儿)4707.59万人次。其中,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额14.82亿元,占比6.37%;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金额56.46亿元,占比24.25%;中职学校学生资助金额50.84亿元,占比21.84%;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金额15.07亿元,占比6.47%;普通高校学生资助金额95.60亿元,占比41.07%。

  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一)联合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

  联合省财政厅出台《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免收适龄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按照每生每年平均12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免除普通高中学生学杂费,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升入我省高校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按照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联合省委统战部、省扶贫办出台《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泛海助学山东行动”的通知》(鲁统综〔2016〕32 号),省委统战部、中国泛海控股集团共同在全省组织实施“泛海助学山东行动”。每年资助1 万名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5000 元,该项目连续实施5 年(2016- 2020 年)。

  (二)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

  分别召开地市、省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举办全省县级资助中心主任培训班,详细解读《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同时就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如何开展进行了详细指导。

  (三)积极推动工作落实

  一是针对省扶贫办提供全学段建档立卡学生数据信息,与各学段学籍信息进行比对,全省共比对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224102人,其中学前教育阶段在园幼儿9461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176126人,普通高中在校生22015人,中职学校在校生6839人,高校在校生9661人。

  二是将上述名单按隶属关系分发各市和省属高校,并督促各市加快工作进度,对各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实施资助和学费减免。

  三是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接建档立卡学生名单,分批次反馈各地市和统战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考生录取信息,做好“泛海助学行动”前期准备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在陆续推进。

  四是做好工作情况调度和督促工作,建立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季报告制度,每季度各市反馈该项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组织调研和抽查,积极推进各项政策落地和执行。

  截至目前,全省各级财政已资助6383名在园幼儿,免除保教费金额511万元,发放政府助学金383万元;资助普通高中学生9820名,免除学费786万元,发放国家助学金985万元;资助中职学生6839人,免除学费684万元,发放国家助学金410万元;资助高校在校生9064名,发放国家助学金1317万元,发放国家奖学金52万元,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1493万元。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5〕1号)要求,自2016年起,调整完善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用2年的时间,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按照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此基础上,对城乡公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不足100人的农村公办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应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政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省将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补助政策转化为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二)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将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进一步提高农村规模较小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对农村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的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与扶贫开发部门联系和数据对接,实时排查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就读情况;

  二是将各学段建档立卡资助项目纳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各子系统管理,按照应助尽助原则,加大学生资助工作力度,确保帮扶不遗漏,资助不冒领,帮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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