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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将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2016-09-30 18:26:00
山东省教育厅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山东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山东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公办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照学费标准全额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免除。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学杂费标准低于或同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数额免除。
  今年春季学期,山东全省免除9280名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学杂费。秋季学期,全省拟免除24345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其中,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12312人,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9886人、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52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20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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