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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特教学校教职工编制按标准核定
2017-03-21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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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近日出台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年级学生数与教职工比例核定,当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最低班额标准时,按班级与教职工比例进行核定,每3年核定一次。保育、后勤服务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

  山东规定,特殊教育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为盲班2∶1,聋班3∶1,培智班1.5∶1,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班1.5∶1,学前特教班2∶1,保育员按略高于普通幼儿园标准配备。此外,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每个专业增配一名编制,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比例为2∶1,开展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比例为5∶1。

  当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最低班额标准时,班级与教职工比例为盲班1∶3,聋班1∶2.5,培智班1∶4,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班1∶4,学前特教班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保育员按略高于普通幼儿园标准配备。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每个专业增配一名编制,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比例为1∶2。招收盲、聋、智障、孤独症(脑瘫)等学生的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每班可增加0.5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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