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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国残联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017-04-28 18:17:00
山东省教育厅

  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该条例,教育部、中国残联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从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入学前登记、“一人一案”落实教育安置、加强条件保障、加大社会宣传力度等五方面做出部署,进一步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区县为单位,要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要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和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条件保障,统筹规划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配好资源教师。要按特教学校标准足额拨付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要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通知》强调,各地要大力宣传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并就招生入学的政策、流程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答疑解惑,积极动员残疾儿童少年家长送孩子入学,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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