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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少儿教育要合“法理”讲“人情”
2017-05-02 16:26:00
中国教育报

  五一劳动节是全国人民畅享春光、“风乎舞雩,咏而归”的完美假日。今年的这一天,对于华夏14万名尚未妥善解决义务教育问题的适龄残疾少儿而言,更是有着不同的意义:国务院最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施行。为了配合其平稳“落地”,教育部、中国残联于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从操作指南、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层面作出了具体部署。

  据中国残联最新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已达8500万,青少年占其中的30.1%。教育作为改善这一群体的生存状态和社会地位的关键扭力,无论是从时间轴上看,还是从空间分布比较,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天才指挥家舟舟,因智障差点未能度过襁褓期,但懂教育的父亲给了他生命的二次起航。类似的身残志坚者,如霍金、海伦·凯勒等,只要教育在人生的发展期没有缺位,他们就可以成为社会进步、国家富强的劳动者、建设者,乃至于成为推动者、引领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每一个适龄残疾少儿的教育权利,不仅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更是人力资源的深度挖掘和科学配置的结构优化过程。

  有鉴于此,我国早在1994年即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在依法治教的范围内对这一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上了保险,并取得显著成果。但随着时代发展,若要真正扭转局面,还需社会、文化、心理等多维度的齐心合力,比如霸占公共汽车上残疾人专座、肆意停靠盲道、歧视残障人士等。这一较长的历史转变过程,可能需要数代人才能完成,但教育恰好在代际更迭的衍化中具有承接、提质、优化的自我净化和完善功能,使其当仁不让地具有关键引领作用。

  马克思曾在谈到社会效率的意义时说:“一切浪费说到底,都是时间的浪费”;那我们在人生效率的意义上看,不管是健康人还是残疾人,也可以这样总结,“一切浪费说到底,都是教育的浪费”。

  教育,虽然对改善残疾人的命运,特别是适龄残疾少儿有着重要意义,但其也有时代、制度、认识上的发展性。曾被多家主流媒体报道的视障青年蔡聪,回顾自己2004年参加高考时提到“(当时)问可不可以得到念题的帮助,终因为没有先例而被拒绝了。”而在刚刚落地的“新规”中,“人情”与“法理”则在田野实践的平台上,达成了某种契合的新高度,比如“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甚至盲文考生的考试时间可“延长50%”。可以说,随着教育政策、学校管理、师资配备、资源保障的现代型转向,以“公平”“融合”“保障”为亮点的“新规”,突出了教育行政部门在落实适龄残疾少儿教育的问题上的坚强决心。

  回顾历史,《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著名宣言,开启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与伦理;而刚出炉的“新规”,犹如教育与适龄残疾少儿、道德公义、国家未来之间达成新的“社会契约”,也不啻于教育改革中的一个分水岭。更为珍贵的是,这一“契约”,不是签在纸上、念在口中、挂在墙上,而是在依法治教的精神指引下,用无数“生命在场”的实施细节与个体诉求铸就。(作者邱磊,系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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