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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2-05-24 13:58:00
鲁东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鲁东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鲁东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为鲁东大学,代码为10451。
  第六条  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为本科生、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鲁东大学设有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鲁东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新生入学时进入专业类平台学习,然后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学业成绩、专业容量等分流到大类中的具体专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生源省(区、市)人才需求和生源质量、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生源省(区、市)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投档比例的,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按招生计划的100%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六条  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生源省(区、市)规定不能确定考生位次时,在第一、二批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第三批高考改革省(市),依次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仍不能确定先后次序时,综合考虑考生志愿顺序等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按进档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按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先后次序。
  第二十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运动员招生和免试招收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招生,按教育部规定和我校发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使用生源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考生专业成绩/生源省专业统考满分)×生源省高考文化满分×70%+考生高考文化成绩×30%。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综合分d、专业成绩均相同,按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先后次序。
  第二十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录取时,认可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考生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无高考外语语种限制。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开设有俄语、日语公共外语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俄语、日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鲁东大学与美国布里奇波特大学合作举办。在校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取中英文双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录取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报考鲁东大学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录取结果,也可登陆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是否被鲁东大学录取。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学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十一条  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励等奖项的奖励体系,鼓励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力量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爱心超市等模式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本科生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颁发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鲁东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咨询电话为0535-6672791,电子邮箱为zs@ldu.edu.cn,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址为http://www.zs.ldu.edu.cn,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为0535-6672424,通讯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邮政编码为264025。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鲁东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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