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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发布
2021-06-05 18:09:00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实施“阳光工程”的指示精神,保证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3317)。
  第五条 学院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7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九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和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和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专业无语种要求。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1.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办法和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生源省相关政策进行投档,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和填报志愿,按照专业招生计划的1:1录取,初次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的投档考生。
  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1)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初次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依此类推。(2)学院对进档考生,采取“志愿清”原则,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4.美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各专业无选科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押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否则,学院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的录取结果,考生可通过电话或者学院招生信息网等渠道查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经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查询。
  山东省教育厅网址:http://www.sdedu.gov.cn/
  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址:http://gaokao.chsi.com.cn/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799号
  邮编:261011
  网址:http://www.sdecu.com
  联系电话:0536-2600007,2600077(传真),2600087,2600088  
  邮箱:sdjmzs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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