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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试水”教育行政问责制 规范办学行为
2010-01-27 15:04:00


  对出现多次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县(市、区),撤销荣誉称号,同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的责任。日前,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违规办学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着力解决规范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教育行政问责制度。”山东在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中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前提条件,并且上升到“行政问责”层面。山东提出,要完善素质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对辖区规范办学情况的随机督导,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查机制。对违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多次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县(市、区),撤销或建议撤销其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教育荣誉称号;已经被评估认定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按照程序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其称号;同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不切断‘时间加汗水,加班加点’的违规办学之路,就不可能开辟出‘尊重规律,依靠科学’的素质教育道路。”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山东在全国率先提出规范办学行政问责,充分表明了山东省委、省政府推进素质教育的坚定信心,充分表明了素质教育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事情,而且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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