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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中国教育在线    2019-06-05    

  中国教育在线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招生工作,保证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交通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学校全称:山东交通学院;学校代码:11510;

  办学体制和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地址: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无影山校区(济南市交校路5号);威海校区(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双岛湾科技城和兴路1508号)。

  第五条 办学条件:山东交通学院始建于1956年。2000年,由交通部划转山东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的管理体制。2011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2013年,获批为山东省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是教育部应用技术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单位。2017年,获批山东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A类)。学校是“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50强”典型经验高校。

  学校占地面积3200余亩,分为长清校区、无影山校区、威海校区、东校区4个校区办学。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25000余人,在职教职工1610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5人,省部级优秀教师18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人。

  学校开设土木工程、航海技术、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技术、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机器人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等59个本科专业,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2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领域,涵盖工、理、经、管、文、艺、法7大学科门类,其中,道路与铁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等4个省级重点学科,载运工具运用工程1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交通运输、土木工程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车辆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船舶与海洋工程等7个省级特色专业,轮机工程、物流工程、金融学等5个省级高水平应用型重点建设专业(群),其中轮机工程专业群获批山东省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立项。

  近五年来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丰硕。获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育部首批“新工科”研究和实践项目、山东省教育教学课题、省级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省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多项课题立项,获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10项,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获奖数目与层次大幅跃升。获山东省科技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科研奖励10余项, 其中“黄河中下游粉土工程特性与路基长期服役性能保障技术”获2018年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发表SCI、EI、CSSCI等各类学术论文200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116部,授权发明专利200余项,制定行业、地方标准10余项,科研项目立项和经费逐年攀升。

  学校拥有1个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1个工信部实验室(山东)、3个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山东省工程实验室、4个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是山东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智能交通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此外,威海校区还获批组建了3个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威海市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平台方面,设有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交通教育研究基地2个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现与俄罗斯、美国、英国、德国等20多个国家的62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广泛开展师生交流和学术科研合作。学校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广泛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同泰国高校合作,在泰国孔敬省设立分校区;2019年,教育部批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山东交通学院顿河学院”标志着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由项目办学到机构办学的重要跃升。

  建校62年来,学校坚持“立足山东,服务交通”的办学方针,秉承“明德至善 格物致知”的校训,发扬“严 尊 勤 全”的优良校风,弘扬“爱校敬业 务实 创新”的“交院人精神”,以“培养交通事业有成长力、有国际视野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持续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行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山东交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具体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并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报请省级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要求。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航海类专业考生参照国家海事局印发的《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执行;飞行技术专业考生按照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执行。

  飞行技术、航海技术、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轮机工程专业本科教学外语课程主要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而定。

  (一)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招生投档录取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安排录取专业时,学校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优先考虑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学校志愿、专业志愿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依次比对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如成绩仍然相同,将综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

  (二)飞行技术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对于同分考生按照英语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成绩仍然相同,按照体检情况、背景调查、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三)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认可山东省和甘肃省专业统考成绩,凡取得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达到所在省美术类专业本科控制分数线的该生生源均可报考我校;江苏省的考生取得我校2019年美术类专业校考测试合格证,并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江苏省美术类专业本科控制分数线均可报考我校。

  山东省的考生按照综合分(美术类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投档;江苏省、甘肃省的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投档。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山东省按照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甘肃省按照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江苏省按照校考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取学费(鲁价费函[2016] 60号),学费和住宿费均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标准如有变动,届时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以政府奖学金为最高奖励、以奖学金为主要形式、以专项奖学金为主要补充的奖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完善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为辅助的资助体系,并对新生入学设“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进行相关科目、体检和身份复查,其中美术类专业的新生需进行专业测试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250357)

  山东交通学院官网:www.sdjtu.edu.cn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信息网:zsw.sdjtu.edu.cn;

  电子邮箱:zsgz@sdjtu.edu.cn;

  电话:0531-80687112;0531-80687119

  传真:0531-80687112;

  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届时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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