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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教育在线    2019-02-14    

  各有关单位:

  现将 《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8日

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层次人才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对青岛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受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管理的已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及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基地)单位〕及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以及正常期满出站 (基地)后留青和外地来青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进行创业的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设站 (基地)单位资助项目

  第三条 建站(基地)资助。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并开题后,分别给予设站(基地)单位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基地)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四条 建站(基地)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补贴设站(基地)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由设站 (基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第五条 站(基地)科研资助。对每年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进站后并于当年开题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的科研资助。申请科研资助时,要求其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必须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方向、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主营业务一致。站(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但未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当年度不予发放科研资助。

  第六条 站 (基地)科研资助为年度性资助,主要是每年度对设站(基地)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补贴,包括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组织博士后各项评审和答辩邀请专家、国家或省博士后项目申报所需花费等费用,由设站(基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第三章 博士后资助及补贴项目

  第七条 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对进站(基地)的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评审后,给予5万元的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只能申领一次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申请时距离进站(基地)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系统博士后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时间为准)超过1年(不含1年)的不得申请。获得青岛市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的,对完成该应用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要标注“青岛市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出站时向市人社局博士后工作处提交应用研究项目结题报告。

  第八条 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用于补贴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承担的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的研究项目所支出的各项费用。设站(基地)单位对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单独立账,代为管理,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九条 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为在站(基地)博士后(不含在职人员)发放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及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以实际在站(基地)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总额不超过12万元。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生活住房所需各类费用,供博士后个人支配。

  第十条 博士后安家补贴。对于2018年6月6日后出站(基地)(以中国博士后系统博士后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时间为准)并于出站(基地)后6个月内在青岛办理就业手续且落户在青岛〔不含入站(基地)前已在青且在职人员〕的博士后,给予其25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青岛工作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博士后安家补贴须在出站(基地)后3年内申请,分两年给付,每次分别支付40%、60%。博士后留青工作满1年后,申请第一年安家补贴。博士后留青工作满2年后,申请第二年安家补贴时,仍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发放。博士后安家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在青安家生活所需各类费用,供博士后个人支配。

  第四章 博士后资助及补贴申报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博士后资助申报材料中,开题报告是指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组织博士后参加开题答辩会后形成的正式报告,报告中包括专家组(至少3名专家)评审通过且可以开始课题研究的意见、博士后所在博士后站(基地)同意意见。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中途退站的,自办理完退站(基地)手续当月起,不再享受青岛市博士后资助政策。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身份转为在职人员的,设站(基地)单位须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博士后工作处,博士后工作处审核并备案后,该博士后自身份变动当月起,不再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及安家补贴等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青多次进站(基地)做博士后的,只能享受一次博士后资助及补贴项目。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青岛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青岛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审核、批复博士后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协助做好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博士后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制定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有关管理细则;负责部署博士后资助申报工作;负责博士后资助材料的形式审核及按规定组织评审;负责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对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博士后站(基地)及相关单位职责:负责审核本单位的博士后资助相关材料并汇总上报;负责做好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后续发放及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并管理博士后资助资金有关档案;及时上报博士后资助资金变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本细则发放给流动站、工作站、基地、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的各项优惠扶持资金是专项资金,各单位要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发挥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设站(基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放的优惠扶持资金,且五年内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从青岛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列优惠扶持政策与青岛市其他人才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青人社发〔2013〕31号)和《〈关于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青人社发〔2015〕26号)、《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6〕34号)同时废止,另2016年12月31日以前建立的博士后站(基地)和进站(基地)博士后资助补贴以及2018年6月6日之前出站(基地)的博士后安家补贴,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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