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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03-12 12:03:00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2015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5〕5号

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稳定现有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范围和招生规模,招生学校保持42所试点高校不变,招生规模依据各校经核定的高职招生计划数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各校高职招生规模的30%以内(各试点学校2015年单独招生计划限额见附件)。单独招生计划数纳入学校整体招生计划总数,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下同)录取时使用。各试点学校在规定的单独招生计划限额内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严禁突破计划限额录取学生。我厅将按照下达的计划限额对各试点学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进行入学复查和学籍注册,超计划限额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

  二、生源范围

  已经参加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均有资格报考单独招生。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报名,应符合单独招生的专业要求(具体专业报考要求须在学校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向招生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后进入对口专业学习。

  三、考试和录取

  按照文化素质与技术技能积累并重、有利于选拔和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原则,完善考试形式和内容,强化专业技能考试,增加技术技能含量。各校可单独或联合我省有单独招生资格的学校组织文化素质考试,同时以招生学校为单位组织职业技能考核和面试。要注重考试的选拔功能,合理设定录取最低分数线和淘汰比例,按照我省有关要求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上报拟录取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凡已被各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各招生院校要将此规定明确告知考生,由考生签字确认知晓此规定并承诺被录取后不再参加统考及录取。

  四、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各高校要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单独招生政策制订本校的单独招生章程,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校须于3月底前将单独招生章程报我厅学生处,经我厅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五、组织领导和考试管理

  各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关于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把单独招生工作当作名校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试题命制、印刷、分发等环节的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关单独招生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对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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