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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学生实习报酬:不低于同岗位试用期工资的80%
2017-11-14 17: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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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办法提出,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所得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该办法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办法称,要丰富和完善校企合作形式,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集团化办学等。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形式,约定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合作方式、合作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发挥应有作用。

  办法提出,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企业要保障到职业院校兼职技术人员的授课时间,并给予其本企业在岗人员待遇;职业院校和企业协商给予企业来校兼职的技术人员相应的报酬和其他应有的待遇。

  办法强调,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职业院校、企业骗取、套取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税收优惠等,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境)内外行业企业在国内进行的校企合作。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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