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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例校车超载 危险驾驶案件宣判
2016-11-09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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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超员或超速草菅人命是违法犯罪。日前,青岛平度市从事校车业务的王某、张某两名司机,因严重超载被平度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和四个月,并处罚金。该案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青岛市法院判处的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件。
  两起案件分别是:校车司机王某,核载33人客车,却载了70名师生。校车司机张某,驾驶核载7人小车,却载了16名学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在道路上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使校车及学生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危害公共安全,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并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平度市制定实施了《平度市校车管理办法》和《平度市专用校车考核办法》,在严查严管非专业公司校车基础上,目前已开通农村小学生专用“大鼻子”校车320辆,运行线路640余条,设置校车乘车站点1106个,开通运行范围实现了农村小学招生区域全覆盖,年发送校车近25万班次,安全接送学生约800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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