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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青岛城市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1-06-12 13:47:00
青岛城市学院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 学校代码:13378
  第四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校本、专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我校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所在省的规定录取。末位同分的考生由我校择优录取。
  (2)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3)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4)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尚未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5)中外合作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中澳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区别于其他普通类专科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单独录取。
  (6)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山东、浙江等按照专业加学校的方式录取的不再进行专业调剂;天津、海南等按照专业组录取的,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我校可依据考生填报的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7)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校前,认真分析我校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青岛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颁发青岛城市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和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edu.shandong.gov.cn/,也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 http://www.qdc.edu.cn http://zsjy.qdc.edu.cn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86666267  86666717
  传    真:0532—86666267
  学院网址:http://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四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负责解释。
  学院简介
  青岛城市学院创立于2004年,前身是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2021年2月,教育部致函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转设更名为青岛城市学院,标志着我校正式成为一所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位于被称为青岛市中央活力区的城阳区,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占地1058亩,校舍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建有83个实验室、12个校内实习实训场所,设立了现代工业沙龙,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达1.46亿元。学校设土木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计算机工程系、建筑系、会计系、经贸系、外语系、艺术系和国际交流中心,有本科专业38个、专科专业20个,涵盖工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五大学科门类,本专科在校生17277人,其中本科生占70%,专科生占30%,留学生200余人,教职工1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800余人。
  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依据就业需求开设专业,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就业指导,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学校已累计培养毕业生55000余人,广大毕业生以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而深受用人单位欢迎,毕业生就业质量、就业率、考研率、专升本率等均居全省普通高校前列。
  学校先后获得全国先进独立学院、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2020年山东省毕业生最受用人单位认可高校、2020年山东省毕业生就业最具竞争力高校等荣誉,连续三年被评为山东省最佳社会声誉高校。
  学校更名后,各项工作一脉相承,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实现新跨越。学校将继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国际化办学为特色,聚集城市科技进步,面向未来城市发展,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凝聚特色,强化内涵,提高质量,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扎实理论基础、宽阔国际视野、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充满活力、国内一流的应用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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